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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石狮市帷月初吐网络服装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198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石狮市帷月初吐网络服装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石狮市帷月初吐网络服装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0民初1198号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379号801房。

法定代表人:杨紫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娟,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董立,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帷月初吐网络服装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南洋路石狮国际轻纺城A区5层5201号网商产业园3554号(集群注册)。

经营者:吴润达,男,1994年1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月姝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曦公司)与被告石狮市帷月初吐网络服装店(以下简称帷月服装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原告紫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董立、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月姝安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帷月服装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紫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帷月服装店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将全部侵权产品予以销毁;

2.被告淘宝公司立即清除被告帷月服装店所发布的侵权广告信息;

3.被告帷月服装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包含公证费、调查取证费及律师费等)30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帷月服装店承担。

庭审中,原告鉴于涉案侵权链接已经删除,自愿放弃诉请1、2,本院予以准许。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第1089172号“cabbeen”、第1210777号“卡宾”与第9282803号“cabbeen”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三个商标均被原告大量使用与宣传推广,并获得市场肯定。

特别是第1089172号商标,于2010年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

2018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帷月服装店存在通过被告淘宝公司的网络平台销售侵犯原告上述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为此,原告特委托代理人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公证处办理了证据保全。

被告帷月服装店侵犯原告商标权的事实确凿无疑。

被告淘宝公司作为交易平台,未尽合理审查、监管义务,事实上帮助了被告帷月服装店实施其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帷月服装店未作答辩。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一、淘宝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仅提供发布信息的平台,其既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直接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二、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淘宝公司收到起诉材料后,即使确认案涉商品信息已不存在,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事后注意义务。

原告紫曦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淘宝公司鉴于紫曦公司已放弃对其诉请故不再举证,被告帷月服装店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本院组织当庭当事人进行质证。

原告紫曦公司提交的关于认定“Cabbeen”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系复印件,不符合证据形式要件,本院不予确认。

原告紫曦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本院经审查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 一、权利状态 商标权利人:紫曦公司;

商标1:第1089172号“Cabbeen”;

注册类别:25类;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服装、鞋;

核定使用期限:自1997年8月28日至2007年8月27日,后经续展至2027年8月27日;

商标2:第1210777号“卡宾”;

注册类别:25类;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服装、鞋、袜、帽、皮带(服饰用);

核定使用期限:自1998年9月28日至2008年9月27日,后经续展至2028年9月27日;

商标3:第9282803号“Cabbeen”,注册类别:25类;

核定使用商品范围:服装、裤子、鞋、袜、帽等;

核定使用期限:自2012年4月7日至2022年4月6日。

二、被控侵权事实 1、涉案淘宝店铺掌柜名:tb646777387,注册经营者:帷月服装店,目前店铺状态:无法查找到该店铺信息。

2、被控侵权商品的链接名称:卡宾夏季新款2018短袖t恤男圆领修身半袖衣服男装打底衫韩版潮流,链接ID:568518062235,2018年5月14日公证时显示商品售价118元、累计评论0条、交易成功5笔,宝贝详情介绍品牌:Cabbeen/卡宾。

3、购买的公证实物状态:黑色T恤一件,吊牌、合格证各一个,服装上无涉案商标标识。

庭审中,紫曦公司确认不主张商品侵权。

三、其他事实 紫曦公司为维权支出购物费118元、公证费1600元并委托律师出庭。

本院认为,紫曦公司系第1089172号“Cabbeen”、第1210777号“卡宾”、第9282803号“Cabbeen”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些商标法律状态稳定,紫曦公司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帷月服装店明知其销售的商品非卡宾品牌,仍然在商品名称及品牌描述中使用“卡宾”、“Cabbeen/卡宾”标识的行为容易使得消费者误认为其所售商品来源于紫曦公司,因此,帷月服装店未经紫曦公司许可在商品名称及品牌描述中使用与紫曦公司涉案商标相同及近似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紫曦公司明确主张法定赔偿,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被控侵权商品销售额、紫曦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帷月服装店赔偿紫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5000元。

鉴于紫曦公司针对淘宝公司已无实质诉请,关于淘宝公司的责任,本院不再评判。

综上,依据2013年8月30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狮市帷月初吐网络服装店(经营者吴润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5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4元,由被告石狮市帷月初吐网络服装店(经营者吴润达)负担1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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