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初134号 原告:钱菁,女,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卑心百货店,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白依路9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600MA2U6J2W74。
经营者:仝震蕾,女,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原告钱菁与被告亳州市卑心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钱菁于同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钱菁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钱菁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钱菁负担。
审判长 怀 峰 审判员 王艳东 审判员 沙启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孙曼 书记员韩振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