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棒球主盟资产公司与深圳市海雕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亦之焕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民初31号
案件名称棒球主盟资产公司与深圳市海雕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亦之焕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棒球主盟资产公司;深圳市海雕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亦之焕商贸有限公司;东莞市优创华品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31号 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MAJORLEAGUEBASEBALLPROPERTIES,INC.),住所地美国纽约州纽约市派克大道245号(245PARKAVENUE,NEWYORK,NEWYORK10167,U.S.A.)。

法定代表人:EthanG.Orlinsky。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海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桂庙路鸿瑞花园5栋11楼1103室。

法定代表人:李碧霞,职务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州亦之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新市萧岗农副产品综合市场2号楼广州市白云区新市手机数码城路边26号。

法定代表人:陈奕焕,职务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东莞市优创华品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锦厦振安中路143号聚和国际机械模具五金城二层D3区46号(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李钳,职务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海雕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亦之焕商贸有限公司、东莞市优创华品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海雕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亦之焕商贸有限公司、东莞市优创华品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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