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155号原告:唐光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酷乐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林燕。
被告:罗国庆原告唐光华诉被告深圳市酷乐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罗国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20年6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光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唐光华负担。
审判长 孙一中审判员 潘 威审判员 蔡 晓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