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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光华与深圳市酷乐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罗国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民初155号
案件名称唐光华与深圳市酷乐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罗国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唐光华;深圳市酷乐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罗国庆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155号原告:唐光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酷乐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林燕。

被告:罗国庆原告唐光华诉被告深圳市酷乐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罗国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20年6月1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光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唐光华负担。

审判长  孙一中审判员  潘 威审判员  蔡 晓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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