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执59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238号621房。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向宇,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市建邺区长虹路福珍食杂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长虹路249号长虹大市场外厅10号。
经营者:陈玉珍。
被执行人:陈玉珍,女,1959年5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市建邺区长虹路福珍食杂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苏01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受理。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8)苏01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