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178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观山路299号工人文化宫C幢13层。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武汉市乐逸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89号东立国际一期10栋1层12室。
法定代表人:夏桂莲。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乐逸仕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