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71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东台瞳慈眼镜店,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东台镇海陵中路62-3号。
法定代表人:邓小波。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瞳慈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