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895号 原告:夏顺贵,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飞,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鑫峰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河古庙镇东马延村西。
法定代表人:董建鑫,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红,广宗县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夏顺贵与被告邢台鑫峰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夏顺贵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夏顺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顺贵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夏顺贵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