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民初9号 原告: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冯家湾工业园科园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82606626M。
法定代表人:薛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黎,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玲,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山市市中区得胜药店,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棉竹镇夏荷街63号。
经营者:郭庆华,男,1984年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丹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林峰,北京市盈科(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诉被告乐山市市中区得胜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维奥健康科技(成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