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民初182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
授权代表人:托马斯M.宏达(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东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民建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东营市东城辽河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平。
原告利惠公司诉被告东营民建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利惠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