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刑更504号 罪犯涂阳林,男,1995年11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小学文化。
现在漳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2018)闽0624刑初1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涂阳林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20年12月13日止)。
执行机关漳州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涂阳林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表现稳定。
福建省诏安县司法局出具了《假释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同意将该犯纳入社区矫正对象。
另查明,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月考核表、帮教协议书、缴款凭证、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涂阳林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刑期已过二分之一,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涂阳林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20年6月25日至2020年12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