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豫14执11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香兰、袁兴须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2月18日作出(2019)豫14知民初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河南皇沟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张香兰执行款23420元已划扣并汇入申请执行人账户;
被执行人袁兴须自动履行3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放弃,该案执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经审查,本院予以准许,通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