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01执恢194号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成华区狄焕强商贸部、狄焕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民初3395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成华区狄焕强商贸部、狄焕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仲裁裁决内容如下:......二、被告成华区狄焕强商贸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川01执2066号执行裁定,终结了(2017)川01民初339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5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执行结案申请,称双方在执行中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履行完毕执行和解款项。
执行费368元已上缴国库。
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