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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成华区狄焕强商贸部、狄焕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执恢194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成华区狄焕强商贸部、狄焕强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华区狄焕强商贸部;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狄焕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01执恢194号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成华区狄焕强商贸部、狄焕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1民初3395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成华区狄焕强商贸部、狄焕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仲裁裁决内容如下:......二、被告成华区狄焕强商贸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川01执2066号执行裁定,终结了(2017)川01民初339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5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执行结案申请,称双方在执行中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履行完毕执行和解款项。

执行费368元已上缴国库。

现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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