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民终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宇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范吟。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布若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范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任湛初。
上诉人上海宇仁贸易有限公司、嘉兴布若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初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宇仁贸易有限公司、嘉兴布若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以该两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宇仁贸易有限公司、嘉兴布若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宇仁贸易有限公司、嘉兴布若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上诉人上海宇仁贸易有限公司、嘉兴布若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陶 冶审 判 员 张 莹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健淋书 记 员 陈健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