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21民初1111号 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金源路628号。
法定代表人:杨和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益鹏,浙江浙杭(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环欧题服装店,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玉城街道西城路138号。
经营者:林定锋。
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环欧题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