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703号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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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庆彬,男,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庆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胜利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霄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