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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温州福骏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04民初1945号之一
案件名称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温州福骏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温州福骏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04民初1945号之一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8楼2806室。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福骏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云都锦园8幢110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CPJK312。

法定代表人:吕骏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福骏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温州福骏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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