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434号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沈汉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历城区圣树地板经营部,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经营者:庄庆法。
原告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历城区圣树地板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标注“快乐好太太”字样的晾衣架;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创立于1999年,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智能家居企业,产品与服务涵盖智能晾晒、智能锁等众多领域。
原告历经20年的发展经营,凭借良好的品牌信誉和过硬的产品质量,已将“好太太”系列商标打造成了全国家喻户晓的知名家居品牌。
原告调查发现被告销售标注“快乐好太太”字样的晾衣架,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根据本院《关于指定历下区、章丘区、莱芜区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章丘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历城区、章丘区、济阳区、商河县、高新区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济南市,诉讼标的额为5万元,故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