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1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泰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吴泰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爱艳,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优利思百隆有限公司(JuliusBlumGmbh)。
住所地:奥地利共和国赫希斯特政区。
代表人:菲利普•布鲁姆(PhilippBlum)。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广东泰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优利思百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知民初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泰明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提交书面申请,以百隆公司已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管辖权异议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泰明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泰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