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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德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11刑更887号
案件名称袁德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袁德彪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川11刑更887号罪犯袁德彪,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贵州省普定县人,汉族,文盲,现在四川省嘉州监狱服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31日作出(2017)川0502刑初4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德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0元未履行,刑期自2017年1月8日起至2021年1月7日止。

判决发生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四川省嘉州监狱于2020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20年6月16日至2020年6月20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嘉州监狱认为罪犯袁德彪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六个月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德彪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四次获得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其按相关法律规定,系减刑从严罪犯。

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报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积分考核转换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袁德彪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未履行罚金,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德彪减去六个月有期徒刑。

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0年7月7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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