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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杭州朗悦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森福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6民初2842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杭州朗悦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森福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杭州朗悦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森福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2842号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1155BATTERYSTSANFRANCISCOCA94111-1264)。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朗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紫宣路158号1幢805室。

法定代表人:楼浙栋。

被告:浙江森福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楼新明。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杭州朗悦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森福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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