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6执316号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道馆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海阳市留格健华门市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海阳市留格庄镇留格庄村。
经营者:时淑玲,女,194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阳市留格健华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的(2019)鲁06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鲁06执3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