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2550号原告:郝家林,男,汉族,系齐齐哈尔市鹤佳香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被告:山东三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
法定代表人:李德正,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山东郓城鲁润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法定代表人:张先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郝家林与被告山东三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郓城鲁润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日立案。
原告郝家林于202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表示需要进一步确定实际被告主体问题,且在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郝家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