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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家林与山东郓城鲁润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20)初2550号郝家林外观设计撤诉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2550号
案件名称郝家林与山东郓城鲁润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20)初2550号郝家林外观设计撤诉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郝家林;山东三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郓城鲁润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2550号原告:郝家林,男,汉族,系齐齐哈尔市鹤佳香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被告:山东三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

法定代表人:李德正,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山东郓城鲁润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法定代表人:张先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郝家林与被告山东三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郓城鲁润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日立案。

原告郝家林于202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表示需要进一步确定实际被告主体问题,且在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郝家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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