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214号 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北路香年广场(南区)主楼(A座)303。
法定代表人:周智丽,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安溪县大美屋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尚卿乡新楼村新楼41号。
法定代表人:廖江宏。
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安溪县大美屋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以其与被告福建省安溪县大美屋家具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安溪县大美屋家具有限公司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鹏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