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122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被告:张荣桂,曾用名张荣贵,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因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荣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上海家化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荣桂赔偿上海家化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00元。
同日,上海家化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家化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