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3642号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孙水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开发区乐佳佳文体办公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拼多多平台:http://shop,pinduoduo,com/TYJmyAMS。
经营者:金豹,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明星小区2号楼。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开发区乐佳佳文体办公用品经营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于同年6月22日收到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元2,300,减半收取计1,150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周恒阳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