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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恬(上海)五金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604民初1806号
案件名称博恬(上海)五金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博恬(上海)五金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1806号原告:博恬(上海)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992109K。

法定代表人:CHRISTIANHOPPE,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晴,广东矩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管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962299698。

法定代表人:陈伟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泉,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博恬(上海)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集团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4月1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至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并撤回起诉,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恬(上海)五金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博恬(上海)五金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2300元,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退还227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博恬(上海)五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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