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953号原告:广州联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新科村田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永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慧中,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丽蓉,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旭之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之一。
法定代表人:潘某1。
原告广州联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旭之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原告广州联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联诚照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