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9民初6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娴,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萌,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市茂南高山兄弟百货贸易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茂名市**********。
经营者:麦伟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长川,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析凝,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茂名市茂南高山兄弟百货贸易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茂名市茂南高山兄弟百货贸易商行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多交部分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