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889号原告:周萍,女,198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鑫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1。
被告:中山市古镇鑫望灯饰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张某1,男,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告:中山市鑫球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2。
法定代表人:余某1。
被告:中山市古镇小鑫灯饰门市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9-3卡。
经营者:雷洪,199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
原告周萍诉被告中山市鑫望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鑫望灯饰厂、中山市鑫球照明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小鑫灯饰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日立案。
原告周萍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1万元”。
其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原告周萍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变更部分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其后,原告周萍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