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3518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四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900MA35F21Y9L。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益,广东国晖(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长安惠恒日用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注册号为441********5049。
经营者:杨景艳,女,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40************240。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长安惠恒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