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2知民初139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擂,男,汉族,1987年11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黄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受理。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店铺内使用“欧普”字样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带有“欧普”字样的浴霸;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一万元整;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黄擂的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