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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2知民初139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黄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2知民初139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擂,男,汉族,1987年11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市。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黄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受理。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店铺内使用“欧普”字样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带有“欧普”字样的浴霸;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一万元整;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黄擂的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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