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1044号申请人: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周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罗士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沂水宇昌食品厂,住所地沂水县龙家圈镇后马荒村。
投资人:牛纪峰。
被申请人:牛纪峰,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水县。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
负责人:王治新。
申请人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沂水宇昌食品厂、牛纪峰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受理后,申请人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两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万元或者查封、冻结两被申请人其他价值600万元的财产。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险单号为“PZPP20430100900000001594”的保单保函,自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责任担保,承诺因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的损失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沂水宇昌食品厂、牛纪峰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何 鑫审判员 谢 晋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法官助理马光祥书记员龙国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
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