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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73民初136号
案件名称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136号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院**楼****内**801iv>法定代表人:周鸿祎,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洪,女,汉族,1989年4月20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以其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飞行船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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