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632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洪县宝中岛眼镜店,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建设南路老车站东门南侧。
经营者:江文兵,男,住江苏省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洪县宝中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将本案赔偿数额变更为24000元。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