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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泗洪县宝中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3民初632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泗洪县宝中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泗洪县宝中岛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632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焕焕,江苏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洪县宝中岛眼镜店,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建设南路老车站东门南侧。

经营者:江文兵,男,住江苏省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洪县宝中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将本案赔偿数额变更为24000元。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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