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6民初40695-40696号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B1-B3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179074891。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广东青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小红,女,196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烨涛,广东敬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剑平,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金溪县。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红、何剑平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二案合共50元,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