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202民初1583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129支弄1号楼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91XK。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黄丽平,分别是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实习律师。
被告:端州区晟煌饮品店,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32卡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202MA53G0313G。
经营者:黄穗豪。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端州区晟煌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25.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62.88元,由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