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99号原告:刘雪梅,女,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铭冠家具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梧村西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刘雪梅与被告佛山市铭冠家具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刘雪梅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经查,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向刘雪梅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刘雪梅迄今为止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雪梅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