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民初259号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弘益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海西镇横北村**。
经营者:沈培培,该商行负责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iv>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弘益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