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民初101号 原告:文登长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法定代表人:刘树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登区侯家镇小董水暖建材店,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经营者:董崇津。
原告文登长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文登区侯家镇小董水暖建材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文登长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登长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文登区侯家镇小董水暖建材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文登长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