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85号原告:梦马人(北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村****楼******。
法定代表人:杨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勇,上海绍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悦,上海绍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海聚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滨海县工业园**2010-04地块**B209div>法定代表人:史海丰。
原告梦马人(北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滨海聚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梦马人(北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梦马人(北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梦马人(北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梦马人(北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