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217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相城区元和陆建芬百货店,经营场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中翔商贸城****。
经营者:陆建芬。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相城区元和陆建芬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