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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平潭县薛孝齐化妆品店、福清市音西浓妆淡抹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民初728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平潭县薛孝齐化妆品店、福清市音西浓妆淡抹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平潭县薛孝齐化妆品店;福清市音西浓妆淡抹日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728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潭县薛孝齐化妆品店,经营场所中国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916路西(万得福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28MA301EHH3Y。

经营者:郭长虹,女,198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中国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福建熹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清市音西浓妆淡抹日用品店,经营场所中国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福清万达广场A2、A3、A4号楼47复式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181MA3221Q469。

经营者:郭涛,男,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中国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福建熹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平潭县薛孝齐化妆品店、福清市音西浓妆淡抹日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审 判 长 林丽娟 审 判 员 徐 方 审 判 员 吴旭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 艳 书 记 员 陈 标 附件: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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