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458号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东,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柳叶,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奇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院**楼********div>法定代表人:邢文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庭基,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珩,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陈于冰,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二三四五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江东,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江东路******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陈于冰,董事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妍瑜,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华,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云动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楼5,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楼****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陈勇增,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万方,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北京奇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云动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奇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奇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北京奇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北京奇智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