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知民初816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庆满,原黄岩富达塑料制品厂经营者,住,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div>被告:台州富达塑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高桥街道上山工业区/div>法定代表人:孔庆满。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孔庆满、台州富达塑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