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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永泰陶瓷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116民初7215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永泰陶瓷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永泰陶瓷经销处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津0116民初7215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永泰陶瓷经销处。

经营场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头镇胡北村(华北陶瓷市场)。

经营者:陈永泉,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南安市,现住滨海新区。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润兴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永泰陶瓷经销处(以下简称塘沽永泰陶瓷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被告塘沽永泰陶瓷经销处经营者陈永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润德鸿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潜艇图形防臭下水软管系列的下水管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性支出1.5万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原告公司简介。

原告公司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关联公司,为方便公司内部管理,于2018年受让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潜水艇系列商标。

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是GB/T27710-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漏》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之一,“Submarine潜水艇”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是行业内著名品牌,潜水艇地漏拥有19项国家专利,先后获得多项荣誉,产品被广泛使用于国家会议中心、首都机场、国家体育场-鸟巢、国家游泳馆-水立方、中央电视台新大楼、上海世博会中国馆等。

享誉世界的潜水艇一直致力于新型地漏系统解决方案及相关卫浴产品的研发设计制造和推广而倍受推崇,是全球领先的地漏系统的供应商,开发了功能独特的防臭系列地漏,并结合时尚元素开发各具特色面板样式,使地漏产品成为家庭装修中一个重要的亮点,主要的地漏产品有T型自动密封式四防地漏、U型双密封式地漏、V型大排量密封式防臭地漏、防返溢地漏、深水封地漏、同层排水系统地漏、铜地平清扫口、不锈钢清扫口、洁净地漏、不锈钢地漏及各种异形地漏。

潜水艇地漏连续入选“2015年度中国地漏十大品牌评选”、“2016年度中国地漏十大品牌评选”、“2017年度中国地漏十大品牌评选”。

潜水艇地漏是公司投入巨大研发费用研发而成,凭借独特的产品结构、精湛的工艺水准、严格的检测过程,保证了产品抗腐蚀性、耐酸、耐碱、防臭、防反溢的性能,所有产品的开发、研制及生产都保持国际化的制造标准。

潜水艇地漏通过长期使用、宣传和维护,通过多种方式被广大消费者知悉,已经具有很强的显著性,“潜水艇”商标及其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信誉度、美誉度。

原告公司取得国际分类第11类如下潜水艇地漏系列注册商标:第16440135号“submarine”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第12857136号“Submarine潜水艇Submarine”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第6380388号“Submarine”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地漏、水龙头、排水管道设备、水管调制开关、管道(卫生设备部件)、卫生设备用水管、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厨房用抽油烟机、空气调节设备、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等。

商标状态均为有效期内。

二、侵权事实。

近期,原告公司发现被告销售的产品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作为专业从事五金或卫浴的商家,理应明知原告“潜水艇”品牌在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业伦理,谋取不法利益,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带有上述原告公司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构成对原告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被告的目的是为了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的来源与原告之间具有特定关系,明显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故意,极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该行为稀释了原告品牌对相关公众的影响力和吸引力,降低了原告相关产品的市场份额,并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等多项法律法规,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潜水艇卫浴公司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并不经营下水管,案涉产品不是被告直接进的货,是从隔壁邻居处买进的,有转账记录等证明,还有产品供应商提供的证书,邻居称之前产品在山东被处理过,已经被罚过款了,只剩了一个被被告买走。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原告对被告提交证据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经审查,被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原告的商标权属和使用情况:2014年12月28日,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第12857136号图文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2014年12月28日至2024年12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澡盆;

浴室装置;

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

冲水装置;

淋浴间;

洗涤槽;

小便池……空气净化装置和机器(截止)。

2010年3月28日,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第6380388号图文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第6380388号图文商标第11类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3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龙头;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排水管道设备;

坐便器……太阳能集热器;

太阳能热水器(截止)。

2016年4月21日,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第16440135号图文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2016年4月21日至2026年4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浴室装置;

引水管道设备;

澡盆;

浴室用管子装置;

淋浴用设备;

冲水槽;

抽水马桶;

盥洗盆(卫生设备部件);

淋浴隔间;

洗涤槽;

太阳能集热器;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厨房用抽油烟机(截止)。

2018年3月27日,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上述三个商标转让给原告。

二、被告侵权事实2019年10月23日,申请人驰域(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李伟来到天津市北方公证处,申请对其购买相关商品的过程及拍照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在公证员李某公证处工作人员刘建宇的监督下,李伟于2019年11月26日来到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路××市场的(永泰建材公司)销售店铺,首先,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共同检查了申请人拍照的设备,没有发现与本次工作申请相关的存储内容。

随后,申请人的代理人李伟在该店内购买了下水管二根、下水口一个(金额:55元),付款后取得出库单二张、名片一张。

购物过程中,申请人的代理人李伟对上述销售店面进行拍照,且对上述购物地址进行手机定位截图。

上述行为结束后,由上述申请人的工作人员鄂某在公证处对上述所购商品及取得的出库单、名片进行拍照,由李凤仙及本处工作人员刘万欣对所购商品粘贴封条,鄂某对粘贴后商品包装进行拍照。

公证书附照片18张。

庭审中经当庭拆封公证的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提供的正品比对,被诉侵权商品是下水管(一个),正品的外包装袋印刷有第12857136号商标,下水管的标识上使用了第12857136号商标,被诉侵权商品外包装袋上印有与第12857136号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下水管标识上印有与原告第12857136号商标相近似的标识。

经过比对,该产品并非原告公司生产。

双方的争议焦点是:被告销售的侵权产品是否有合法来源。

本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作为第12857136号、第6380388号、第16440135号的注册商标权利人,对该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我国商标法保护。

涉案商品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混淆,属于侵权商品。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销售了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主张具有合法来源,但未提供其进货商家的具体信息,且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因此对于被告抗辩不予采纳,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致的实际损失,亦未举证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的利益。

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行为性质和后果、主观过错、经营规模等因素,以及确有公证取证和委托律师等合理费用的支出,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永泰陶瓷经销处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的潜艇图形防臭下水软管系列的下水管产品;

二、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永泰陶瓷经销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永泰陶瓷经销处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包津燕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李安静书记员白圯卯附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原告:1.《商标注册证》公证书:证明原告拥有潜水艇地漏系列商标:第15192947号“潜水艇”文字商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文字商标、第6380388号“Submarine”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第16440135号“submarine”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漏》(2011年12月30日发布)《襄阳仲裁委裁决书》及《仲裁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的公证书:证明原告公司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关联公司,为方便公司内部管理,于2018年受让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潜水艇系列商标。

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李润凡是地漏国家标准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之一。

同时证明原告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为驰名商标、知名商标,商标使用费47000元。

3.《公证书》:证明被告实施了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被告:1.邻居(上家)的一份营业执照;

销货清单一份;

微信转账凭证一份;

证明其有合法来源2.商标注册证一份;

民事调解书;

证明案件处理过。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节选)(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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