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4817号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362号3813房。
法定代表人:赖锦胡。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石牌星米小吃店,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98号负三至六层(602除外)广州百脑汇市场第五层C座手扶梯南面活动位(GZBF5C003/GZBF5C004)。
经营者:林金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森,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袆清,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石牌星米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