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泰安高新区良庄镇中心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991民初396号
案件名称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泰安高新区良庄镇中心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泰安高新区良庄镇中心加油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民初396号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3777号9栋。

负责人:江建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高新区良庄镇中心加油站,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良庄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李爱华。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泰安高新区良庄镇中心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