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92民初950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丝寒,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盼鸿,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建区望城新区志斌建材店,经营场所:新建县望城新区联富花园70栋103、104号,注册号:360122600162187。
经营者:吴志斌,男,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建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建区望城新区志斌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