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364号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平房206室。
法定代表人:刘月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豆长庆,男。
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豆长庆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2020年7月9日,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